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實施要點
一、 依據:
新北市政府110 年9 月 7 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01658370 號令發布修正之「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及 113 年 7 月 29 日新北府法規字第 1131477518 號令發布修正之「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二、 目的:
為充分發揮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鼓勵民眾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三、 開放原則:
本校場地開放應以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為原則。
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不特定民眾從事休閒運動,應免申請及免費使用。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向學校申請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免申請及免費使用之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由學校依第一項原則另訂相關規定。
第二項申請辦理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動者,應比照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點辦理申請事宜。但未達一千人之活動,經學校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第二項及第四項之申請,必要時,學校得要求申請人以學校為受益人自行加投保足額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其他未盡事宜比照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四項大型活動場地之活動現場收容人數,以每平方公尺四點五人核算管制之。
長期(一個月以上)使用者,並應先與本校簽訂契約書(如附件三)。前項申請,本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四、 開放場地:
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校操場、運動場、風雨操場、籃球場、卓越廳、追夢廣場、前穿堂、視聽教室、會議室、普通教室及其他開放式空間。
前項場地依其他法規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 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六時至七時,下午七時至九時止。
(二)例假日:每日上午七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六時止。開放時間以配合寒暑假課輔、課後留園、校隊、社團或育樂營等活動時間優先使用。
(三)夜間(下午九時至翌日六時)不對外開放為原則,特殊個案經校長核可者除外。
(四)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五不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與本校使用相衝突時,應以本校學生學習為優先,實際開放時間由本校自行訂定。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於暫停開放日前於本校網站及門首公告周知。
六、 場地之使用,不得為營業行為,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因婚、喪、喜、慶筵席申請場地使用者,以不開放為原則,但本校得考量區域特性或特殊需求,專案報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使用。
七、 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應妥善愛惜使用,使用完畢後,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本校許可,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
(三)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電、瓦斯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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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經本校同意後,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六)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八)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規定之情事。
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八、 申請場地經本校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三)本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校得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本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本校指示致本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十、 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應由學校協調解決,或以公開抽籤等適當方式決定之。但因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相關業務或情節特殊者,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申請場地使用得延長為三年。
十一、 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本校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
(二)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
(七)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
(八)其他經本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十二、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二)前款以外之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使用場地,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弱勢團體辦理公益性質活動,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
十三、 借用程序:
操場、運動場、風雨操場、籃球場、卓越廳、追夢廣場、前穿堂、視聽教室、會議室、普通教室及其他開放式空間。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如附件一)、切結書(如附件二),經申請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十四、 本校校園場地開放得酌收保證金,以場地使用費、清潔管理費及冷氣空調費合計收費金額之二倍為限。
十五、 本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收費中支付。但人事與業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五十,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
十六、 借用場地不得變更或毀損本校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經費由借用者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本校可予追償,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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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
十七、 經本校審核同意借用後,申請人應在開始使用一週前,將申請表、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有關證件送交本校總務處。
十八、 收費標準:
操場、運動場、風雨操場、籃球場、卓越廳、追夢廣場、前穿堂、視聽教室、會議室、普通教室及其他開放式空間:
(一)如附件三「新北市金龍國民小學校園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表」。
(二)借用時間由預演(佈置)時間開始起算,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例假日配合警衛下班時間,至下午六時停止借用。
(三)申請活動時間因故延長時,應以實際使用時間繳交費用(結束後補繳或由保證金扣除)。
(四)申請另行彩排預演,收費標準依「新北市金龍國民小學校園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表」規定辦理收費。
十九、 本實施要點及收費基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北市政府110 年9 月 7 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01658370 號令發布修正之「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及 113 年 7 月 29 日新北府法規字第 1131477518 號令發布修正之「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二、 目的:
為充分發揮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鼓勵民眾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三、 開放原則:
本校場地開放應以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為原則。
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不特定民眾從事休閒運動,應免申請及免費使用。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向學校申請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免申請及免費使用之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由學校依第一項原則另訂相關規定。
第二項申請辦理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動者,應比照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點辦理申請事宜。但未達一千人之活動,經學校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第二項及第四項之申請,必要時,學校得要求申請人以學校為受益人自行加投保足額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其他未盡事宜比照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四項大型活動場地之活動現場收容人數,以每平方公尺四點五人核算管制之。
長期(一個月以上)使用者,並應先與本校簽訂契約書(如附件三)。前項申請,本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四、 開放場地:
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校操場、運動場、風雨操場、籃球場、卓越廳、追夢廣場、前穿堂、視聽教室、會議室、普通教室及其他開放式空間。
前項場地依其他法規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 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六時至七時,下午七時至九時止。
(二)例假日:每日上午七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六時止。開放時間以配合寒暑假課輔、課後留園、校隊、社團或育樂營等活動時間優先使用。
(三)夜間(下午九時至翌日六時)不對外開放為原則,特殊個案經校長核可者除外。
(四)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五不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與本校使用相衝突時,應以本校學生學習為優先,實際開放時間由本校自行訂定。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於暫停開放日前於本校網站及門首公告周知。
六、 場地之使用,不得為營業行為,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因婚、喪、喜、慶筵席申請場地使用者,以不開放為原則,但本校得考量區域特性或特殊需求,專案報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使用。
七、 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應妥善愛惜使用,使用完畢後,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本校許可,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
(三)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電、瓦斯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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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經本校同意後,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六)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八)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規定之情事。
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八、 申請場地經本校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三)本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校得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本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本校指示致本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十、 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應由學校協調解決,或以公開抽籤等適當方式決定之。但因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相關業務或情節特殊者,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申請場地使用得延長為三年。
十一、 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本校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
(二)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
(七)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
(八)其他經本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十二、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二)前款以外之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使用場地,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弱勢團體辦理公益性質活動,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
十三、 借用程序:
操場、運動場、風雨操場、籃球場、卓越廳、追夢廣場、前穿堂、視聽教室、會議室、普通教室及其他開放式空間。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如附件一)、切結書(如附件二),經申請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十四、 本校校園場地開放得酌收保證金,以場地使用費、清潔管理費及冷氣空調費合計收費金額之二倍為限。
十五、 本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收費中支付。但人事與業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五十,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
十六、 借用場地不得變更或毀損本校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經費由借用者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本校可予追償,並
3
終止契約。
十七、 經本校審核同意借用後,申請人應在開始使用一週前,將申請表、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有關證件送交本校總務處。
十八、 收費標準:
操場、運動場、風雨操場、籃球場、卓越廳、追夢廣場、前穿堂、視聽教室、會議室、普通教室及其他開放式空間:
(一)如附件三「新北市金龍國民小學校園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表」。
(二)借用時間由預演(佈置)時間開始起算,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例假日配合警衛下班時間,至下午六時停止借用。
(三)申請活動時間因故延長時,應以實際使用時間繳交費用(結束後補繳或由保證金扣除)。
(四)申請另行彩排預演,收費標準依「新北市金龍國民小學校園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表」規定辦理收費。
十九、 本實施要點及收費基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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