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團法人凱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學生暨家庭急難救助申請
說明:
一、依據凱基慈善基金會115年9月8日凱慈字第1150000032號函辦理。
二、凡學生家庭突遭變故,或學生醫療急難致家計陷困難影響學生就學之個案,請貴校卓參凱基慈善基金會「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由學校填具「急難救助轉介單 」,寄送至凱基慈善基金會。
【急難救助要點】
為協助遭逢急難之家庭或個人暫時度過困境,制訂本要點。
二、 急難救助以「提供暫時性經濟協助」為原則,於急難事故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救助申請以一年單次為限。
三、 本基金會急難救助範圍如下:
(一) 生活扶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因遭受緊急災難 例
如:車禍、火災、失蹤等 ) 、重大疾病 重病、法定傳染病、特殊病例等 、重大天然
災害導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 醫療救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罹患嚴重傷、病,所需
醫療費用非其扶養義務人或家庭所能負擔者。
(三) 急難、災害救助: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導致家庭重大損害 (如房子損毀無法居住),短
期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即時救助。
四、 本基金會不接受個人申請急難救助,需經下列機構轉介:
(一)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鄉、鎮、區公所(社會、民政課)。
(二) 警察局(員警)。
(三) 學校(各單位)。
(四) 各公、私立醫院社會服務室(社工員)。
(五) 里辦公室(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六) 凱基證券總分公司各單位(職員)。
經由「愛,從小學起」助學金計畫而由本基金會主動啟動之「急難救助 馬上關懷」,得
以學校遞件申請助學金之申請書暨相關文件 取 代 前項之急難救助轉介 要求 。
五、 各項急難救助通過與否,以及相關救助金額,由本基金會捐助審查委員會審核,並視
個案狀況予以核定,救助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本項捐助總額並不逾當年度急
難救助總預算金額,預算外動支,應提案董事會決議。
六、 特殊個案之金額需求超過本 要點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有超過一次
以上之救助需求,或其他特殊情事者,得另以專案審核。
七、 本 基金會 基於曾獲助之個案, 後續持續關懷經專案審查, 得不適用第四點轉介程序
及前點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僅限救助一次之限制 。
八、 急難、災害之救助如有時間性者,經本基金會權責劃分之權責主管核決後,可由本
基金會先行辦理,事後補辦追認手續查證。
九、 申請人應附文件:申請人應附文件:
(一) 本基金會申請表或個案協助轉介單。本基金會申請表或個案協助轉介單。
(二) 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亦可)。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亦可)。
(三) 需救助之相關證明,如火災證明、車禍事故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死亡證明、醫療收據需救助之相關證明,如火災證明、車禍事故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死亡證明、醫療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住屋全毀半毀證明文件或照片、新聞媒體報導資料(特殊社會案影本、重大災害證明、住屋全毀半毀證明文件或照片、新聞媒體報導資料(特殊社會案件)等。件)等。
(四) 申請人或代收者之帳戶資訊(戶名、帳局號)存摺封面影本乙份,以供匯款(若提供代申請人或代收者之帳戶資訊(戶名、帳局號)存摺封面影本乙份,以供匯款(若提供代收者之帳戶,務必提供切結書正本)。收者之帳戶,務必提供切結書正本)。
(五)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十、 其他事項:
(一) 申請人於申請時需詳實確認申請救助之必要性。本基金會保留對申請案之最終同意權與申請人於申請時需詳實確認申請救助之必要性。本基金會保留對申請案之最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額度決定權。
(二) 本基金會保留審核與訪查受救助對象之權利,申請人同意本基金會為利救助評估及後續本基金會保留審核與訪查受救助對象之權利,申請人同意本基金會為利救助評估及後續業務執行,進行電話、家庭訪問、拍照或錄影,蒐集業務執行,進行電話、家庭訪問、拍照或錄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三) 就救助對象是否有救助需求及必要等情事,申請人不得詐欺、謊報等積極傳遞不實之資就救助對象是否有救助需求及必要等情事,申請人不得詐欺、謊報等積極傳遞不實之資訊或消極隱瞞或拒絕訪查,若有上開情事者,本基金會將追回補助款項。訊或消極隱瞞或拒絕訪查,若有上開情事者,本基金會將追回補助款項。
(四) 依據賦稅法令條文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基金會救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依據賦稅法令條文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基金會救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納稅條款,納稅條款,因此救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本基金會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稅免扣繳憑單。因此救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本基金會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稅免扣繳憑單。
十一、 本要點經執行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依據凱基慈善基金會115年9月8日凱慈字第1150000032號函辦理。
二、凡學生家庭突遭變故,或學生醫療急難致家計陷困難影響學生就學之個案,請貴校卓參凱基慈善基金會「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由學校填具「急難救助轉介單 」,寄送至凱基慈善基金會。
【急難救助要點】
為協助遭逢急難之家庭或個人暫時度過困境,制訂本要點。
二、 急難救助以「提供暫時性經濟協助」為原則,於急難事故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救助申請以一年單次為限。
三、 本基金會急難救助範圍如下:
(一) 生活扶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因遭受緊急災難 例
如:車禍、火災、失蹤等 ) 、重大疾病 重病、法定傳染病、特殊病例等 、重大天然
災害導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 醫療救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罹患嚴重傷、病,所需
醫療費用非其扶養義務人或家庭所能負擔者。
(三) 急難、災害救助: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導致家庭重大損害 (如房子損毀無法居住),短
期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即時救助。
四、 本基金會不接受個人申請急難救助,需經下列機構轉介:
(一)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鄉、鎮、區公所(社會、民政課)。
(二) 警察局(員警)。
(三) 學校(各單位)。
(四) 各公、私立醫院社會服務室(社工員)。
(五) 里辦公室(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六) 凱基證券總分公司各單位(職員)。
經由「愛,從小學起」助學金計畫而由本基金會主動啟動之「急難救助 馬上關懷」,得
以學校遞件申請助學金之申請書暨相關文件 取 代 前項之急難救助轉介 要求 。
五、 各項急難救助通過與否,以及相關救助金額,由本基金會捐助審查委員會審核,並視
個案狀況予以核定,救助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本項捐助總額並不逾當年度急
難救助總預算金額,預算外動支,應提案董事會決議。
六、 特殊個案之金額需求超過本 要點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有超過一次
以上之救助需求,或其他特殊情事者,得另以專案審核。
七、 本 基金會 基於曾獲助之個案, 後續持續關懷經專案審查, 得不適用第四點轉介程序
及前點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僅限救助一次之限制 。
八、 急難、災害之救助如有時間性者,經本基金會權責劃分之權責主管核決後,可由本
基金會先行辦理,事後補辦追認手續查證。
九、 申請人應附文件:申請人應附文件:
(一) 本基金會申請表或個案協助轉介單。本基金會申請表或個案協助轉介單。
(二) 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亦可)。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亦可)。
(三) 需救助之相關證明,如火災證明、車禍事故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死亡證明、醫療收據需救助之相關證明,如火災證明、車禍事故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死亡證明、醫療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住屋全毀半毀證明文件或照片、新聞媒體報導資料(特殊社會案影本、重大災害證明、住屋全毀半毀證明文件或照片、新聞媒體報導資料(特殊社會案件)等。件)等。
(四) 申請人或代收者之帳戶資訊(戶名、帳局號)存摺封面影本乙份,以供匯款(若提供代申請人或代收者之帳戶資訊(戶名、帳局號)存摺封面影本乙份,以供匯款(若提供代收者之帳戶,務必提供切結書正本)。收者之帳戶,務必提供切結書正本)。
(五)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十、 其他事項:
(一) 申請人於申請時需詳實確認申請救助之必要性。本基金會保留對申請案之最終同意權與申請人於申請時需詳實確認申請救助之必要性。本基金會保留對申請案之最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額度決定權。
(二) 本基金會保留審核與訪查受救助對象之權利,申請人同意本基金會為利救助評估及後續本基金會保留審核與訪查受救助對象之權利,申請人同意本基金會為利救助評估及後續業務執行,進行電話、家庭訪問、拍照或錄影,蒐集業務執行,進行電話、家庭訪問、拍照或錄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三) 就救助對象是否有救助需求及必要等情事,申請人不得詐欺、謊報等積極傳遞不實之資就救助對象是否有救助需求及必要等情事,申請人不得詐欺、謊報等積極傳遞不實之資訊或消極隱瞞或拒絕訪查,若有上開情事者,本基金會將追回補助款項。訊或消極隱瞞或拒絕訪查,若有上開情事者,本基金會將追回補助款項。
(四) 依據賦稅法令條文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基金會救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依據賦稅法令條文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基金會救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納稅條款,納稅條款,因此救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本基金會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稅免扣繳憑單。因此救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本基金會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稅免扣繳憑單。
十一、 本要點經執行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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